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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