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2)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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