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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基础:转让地价政策分析

2014-08-08 14: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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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地价政策分为两方面:一是防止过低的地价出现,二是抑制地价过高地上涨。为了制止土地使用者以过低的地价转让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现在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原行政划拨土地,其用地者是机关、部队、国营企业及其副业单位,这些单位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住房问题,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处置其土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抵偿债务和税收欠款时,则法院和税务局主持拍卖的一些土地,这些土地的价格往往也是低于市场价格。对于这类低价交易的土地,地方政府都无力购买,关键问题是没有这笔资金,同时,也缺乏指导实际操作的政策、法规。

该《条例》的第二十六条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其实,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地方人民政府都没有针对当地不合理上涨的地价采取过必要的措施。为此,1992年-1993年在全国出现的“房地产热”中,很多地方的土地转让价格都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倍地上涨,无论从什么角度去看,都属于不合理上涨。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在1993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实施细则。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就是抑制地价的不合理上涨。但自该《条例》出台以来,各地执行是并不理想。原因和有以下几方面:(1)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各地的地价都处于一种下降状态,几乎无“增值”可言。(2)土地增值税对下面两种情况未明确办法,而这两种情况又很普遍:一是原来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二是转让已使用很多年之后的出让土地转让。因为就受让者而言,当他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他可以转让;当他使用若干年后,地价自然上涨很多时,他也可以转让土地。房地产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鼓励其合理的流动,抑制其投机行为。地方政府本着搞活当地的经济,很显然对征收土地增值税就不积极了。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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