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出台的出让地价政策至少包括:按计划供应土地、抑制协议出让土地中的低地价等,但这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方面,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分别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主持制定,而每年土地出让的实际操作者也是这两个部门,那么就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计划数与实际出让数不一致时,修订计划就可使之一致起来。也就是说,在目前这种机制下,土地供应计划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根据该法,所有的非农建设项目都是房地产开发,实际上工业项目和一些特大建设项目是很难这样规范地下达计划指标的,而工业项目跟一般住宅和商业楼、写字楼又有很大差别。那么,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就以工业用地为名搞其它非工业项目,结果使得非农用地计划的有效性大大地打了折扣。
更重要的是,我们以前的土地供应计划偏重于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而忽视了旧城改造、企业改造中的土地供应量,许多开发商就瞄准了这一同机,利用这部分土地大建写字楼、商业楼、各类住宅等。其实,一个城市的非农建设用地从应计划应该完全包括农转非部分和建成区的进入市场的部分。只有把这些建设用地都纳入计划控制之中,才能真正把握住地价走势。
从出让方式来看,所有营利性用地都按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价格自然就能反映出市场水平,可我国自推行土地出让制度以来,绝大多数土地都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在目前情况下,“最低价”的制订者和“出让金”的确定者都是同一主体——城市政府,所以,只要出让土地的出让金不低于事先规定的地价,尽管市场价很高,也是“合法”的。这样,就让法律上的规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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