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详细说明土地取得费的各组成项目及费用标准,并说明其确定的依据。如有文件依据的,要指出文件的名称及文件有关费用标准;没有文件依据的,如属当地一般规定的,要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的政府部门证明,涉及到当地不同地区的费用标准的,要在充分调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后进行确定,并说明原因。
(2)明确待估宗地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并说明依据。设定开发程度不同,开发期限可相同,可不相同,但开发费一定要有差别。开发程度差别太大不能相同。如“五通一平”的开发周期为1年,而“二通一平”的开发周期可定为9个月、6个月。在确定开发费用时,设定开发程度均为“五通一平”。但开发时,如通路,一宗地临主干道(20~60米宽),水泥路或柏油路;而另一宗地临土地或砂石路(3~6米宽),同样是“五通一平”开发费可取不一样,但一定要描述清楚。
(3)有关税费、贷款利息及投资回报率的确定,要在技术报告中说明依据的资料及其来源、分析计算过程及结果。
(4)说明成本价格基础上的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在利用出让金代替土地增值收益计算地价时,一定要分析当地公布的出让金含义是否为单纯的政府收益,如包含其它内容,应扣除;或实在无法运用,可不取出让金,仍用土地增值收益率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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