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中,一般商品的价格,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均衡点。需求超过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超过需求,价格随之下降,这就是供求均衡法则。其成立条件是:①供给者与需求者各为同质的商品而进行竞争;②同质的商品随价格变动而自由调节其供给量。土地也是一样,其价格也是由需求与供给的互相关系而定。但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一些人文与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特有的供求规律。
由于土地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不增性、个别性等自然特性,使价格独占性较强,需求与供给都限于局部地区,供给量有限,竞争主要是在需求方面进行。即土地不能实行完全竞争,其价格的独占倾向性较强。土地需求与供给的特点如下:
(1)需求与供给方都不容易了解何处有供给或需求信息。
(2)替代性有限。由于成为交易对象的土地具有个别性,各个地块都有独特的价格,因此其替代性也有限。
因此,土地不能仅根据均衡法则来决定价格。尤其在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市场中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供方主要由国家控制,这一因素对地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应充分了解土地市场的上述特性。此外,在进行供求分析时,应考虑时间因素,作动态分析。因为现在的供求状况,常常是在考虑将来发展状况而形成的,即从现在思考将来,因此供需原则是以预期收益原则及下述的变动原则和竞争原则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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