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是土地监督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土地监督检查的重要特征之一。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3)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4)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计划地合理调配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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