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作为土地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原告必须与作出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告是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3)原告提起诉讼是因其认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提起土地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4)土地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是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5)土地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司法程序解决土地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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