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估价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行政复议的特征

2014-08-07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其优点是权责明确,易于落实,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它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应受理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6)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的予以更改。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行政主体不能自由抛弃和处置其所行使的职权,因而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责任编辑:芊墨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