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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2014-08-07 11: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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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分配股息的优先权。考试大。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股息率的股息,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即使公司某年度的盈利水平下降,优先股股东也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按原有水平享受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可能不能享受分红。但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很高,而且当公司经营情况好、利润率高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得不到这部分增长的收益,而普通股股东得到的收益可能大大高于优先股股东。此外,当公司无盈利可分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也可能因股东大会决定不发股息而不能获得股息。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在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清偿权。

  (3)有限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则他们享有表决权。

  (4)要求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退股。但很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股票的赎回条款,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按优先股的价格加上一定的幅度,买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赎回其持有的优先股票。公司也经常利用赎回条款,赎回股息较高的优先股,再发行低成本的优先股。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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