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和转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转让交易的规定程序。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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