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用地等:全国范围,实际操作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进行。分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等别三个层次。
2、农用地级:行政区(省县)内。
3、农用地分等的工作对象:是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永久性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上一篇: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