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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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2014-08-06 14: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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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产。

  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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