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占)收土地通知书和划拨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门将批件及时抄送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收据或减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暂停其土地使用权。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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