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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所做的决定

2014-08-06 14: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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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出限期履行决定。

  (3)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应作出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

  (4)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据此请求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除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外,行政复议决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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