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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及审理和决定

2014-08-06 14: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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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行政诉讼。

3.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为防止行政主体违反“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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