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采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则需采取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正式作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行政主体准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但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要求的,行政主体可以不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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