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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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基础与法规知识点:土地权利主体

2014-03-03 16: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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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什么是土地权利主体?

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的归属,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登记权利主体,主要登记权利人姓名、通讯地址,若权利人为单位的,还包括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等。

(1)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相当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者。

(2)集体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

称为农民集体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确定的形式和组织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法》,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和法人;此外,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第三,集体成员应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农村土地所有者有三种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乡农民集体所有或两个村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集体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或个人成员,除非因联营、人股或按协议的使用者除外。

(4)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邻里关系、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等。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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