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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知识点

2015-05-07 14:52 来源:来自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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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辅导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二、重要条文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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