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要使开垦耕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但要有计划,明确责任,更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监督,使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对未依法履行责任的单位作出处罚。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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