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档案的鉴定和统计
(一)地籍档案的鉴定
地籍档案的鉴定工作就是对地籍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所以,地籍档案的鉴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确定哪些档案应该保存、保存多久;另一方面要确定哪些档案不保存,要进行销毁。围绕以上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制订鉴定地籍档案价值的标准,其次要编制地籍档案保管期限表。地籍档案的保存价值,主要决定于它们的自身特点和作用。凡是内容重要、有重要的或有较大的查考、利用和凭证作用的地籍档案才具有保存价值。地籍档案保管期限应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地籍档案与其他各类土地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在30—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为长期保存;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分析: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地籍档案的鉴定工作是通过两个过程实现的:
第一个过程,在归档前对所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一次鉴定,
第二个过程,是在归档以后档案管理工作中,定期对地籍档案进行鉴定,
(二)地籍档案的统计
地籍档案统计是以表册、数字的形式,反映地籍档案及地籍档案工作的有关情况。其基本内容包括:
1.库存总藏量统计
2.年归档量统计
3.案卷质量统计
4.档案利用情况统计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利用统计是档案统计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利用统计可分为档案借用总量统计、年利用率统计、年利用效果统计等。此外,地籍档案档案统计还可以进行年对外提供总统计,档案丢失、损坏统计,档案上交、销毁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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