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制和地税形式
土地税制度是一国政府制定的土地税收法令、土地税制及其形式和征税办法的总称。土地税制度,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向其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税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它反映着一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一国公布的土地税法中通常必须明确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这些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由于各国土地制度不尽相同,其税制、税种、征收的办法和税率,在各个国家也有不同,但一般都征收地价税(即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地价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两种:(1)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
土地增值税。又称土地增价税,是指按土地价格增加数额征税。土地增值的计征办法又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未转移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二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的价格高于其购人价格部分征税。土地增值税是一些国家为了适应土地增值而设立的税种,其目的是把因社会发展所增加的土地价格还诸于社会共享,并以此遏制土地投机的发展。土地增值税原只在土地转移时征收,但即使土地在保持不转移时仍然可累积利益而增值,还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此之为定期增值税。
当前各国实行的定期增值税一般分为10年期和5年期两种。10年期增值税是指土地保留10年届满时须征收土地增值税,5年期增值税是指土地建设地区土地增值税于工程竣工后届满5年时征收。征收这两种定期增值税主要是区别由于通常的城市成长与由于市政工程改善而引起的不同的土地价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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