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屋、土地估价,其估价结果应按规定报市级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国土资源部确认:
(1)利用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合营等包括中外合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2)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房屋、土地。
(3)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核算涉及的房屋、土地。
(4)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5)仲裁或诉讼中的土地评估。
(6)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进行的估价的项目。
由国务院授权部门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由市级房地局统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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