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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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考点总结: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

2013-12-11 17: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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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1)处分权。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2)让与权。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3)收益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二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6)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7)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包括: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②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③国家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④国家拨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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