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是这个集体组织是被法律承认的,能够依照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三种情形。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1)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①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②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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