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其权利的,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只是自己不直接使用土地。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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