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按照台湾当局的说法,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 这种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实际上,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基础是土地私权制。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主要指当局所有的土地,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为私有土地。
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2)土地他项权制度。在台湾,土地他项权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
(3)土地管理制度。台湾土地管理机构,习称地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台湾对土地使用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对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主要是通过规定容积率和建蔽率(覆盖率)来实行。不同的用途和位置,一般规定有不同的容积率和建蔽率。同时,台湾实行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限制及农地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管制。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