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
首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
第二,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也应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四,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第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另外,国务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规定其他应当划人基本农田范围的耕地。
(二)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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