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管理的职能是: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政策;制定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准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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