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的含义
土地抵押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包括:
①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不可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
《物权法》规定,下列土地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根据《担保法》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可抵押范围
《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