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1、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1)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2)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
(3) 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应10年以上;
(4) 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5) 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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