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标准是:
(1)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 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2、 考核办法: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3、 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从2006年起,每5年作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国务院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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