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行政管理
我国城市规划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政府职能部门从城市规划法规制定和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的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等方面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
2.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
现代城市规划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需要具有完善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城市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主干法)及其配套法(从属法)和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作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配套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相关法包括《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规体系。
3.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
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负责批后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禁工作。它的工作任务不仅是就事论事的检查、处理,还需要将检查中发现的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向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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