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也征收城建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税率
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具体是: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与“三税”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能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
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免征城建税;
4)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件;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返办法,除另有规定外,对随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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