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估价结果要根据估价目的、估价方法的适宜性和待估宗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两种方法求得地价相差幅度不大(一般不超过20%-25%),可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值作为待估宗地最终结果。如两种方法求得地价相差幅度较大(幅度超过20%-25%),说明每种方法地价增值或减值的原因,采用一种结果加权平均(但要说明每种方法结果权重的确定理由)作为待估宗地最终结果,或者取众数、中位数。
不同估价目的下,确定估价结果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定估价结果应考虑土地出让政策的要求。工业用地估价结果不能低于《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参照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结果确定方法。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评估:如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此外根据委托方要求,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附加条件如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支付等因素,确定最终估价结果。
3.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选择权重时应充分考虑谨慎性原则,提示贷款存续期间地产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注意在评估的市场价值基础上扣除不能为债权担保的负债,且扣除的负债应该是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的正常合理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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