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的规定。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须经批准。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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