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概况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2、考核标准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是:
①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③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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