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新增经营性用地
(二)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
(三)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四)短期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实践中亦有超过两年的,一般称之为短期用地。法律规定,短期用地和临时用地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其最适合采用租赁方式。
(五)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依有关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实践中:1、自用目的的,允许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来调整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2、用于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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