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登记,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变更以及土地权利状态有无负担等,对土地上权利的确立、变更、转移、消灭所作的记录。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基本公示方式,是判断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主要根据。
现代的土地登记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所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各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
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源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对土地使用权登记进行了规定。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的机关和权利类型: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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