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基准地价
2、标定地价
3、重置价格
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5、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6、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得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重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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