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法的适用范围:
(1)待开发土地的估价;
(2)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这时公式中的建筑费还包括拆迁费用;
(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此时公式中的楼价为整理后的土地价格,建筑费为整理费用。
(4)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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