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理论:
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因为这种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故称为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I:土地肥力的差异、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差异是形成级差地租I的条件。
级差地租Ⅱ:由追加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
二者的关系: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I为前提和基础。
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I的产生先于级差地租Ⅱ。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还存在大量未耕种土地,农业经营方式是粗放的,与此相适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I;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使用向集约化方式发展,与集约化经营方式相对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Ⅱ。
从一定时期的运动看,级差地租I也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在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并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仍由劣等地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这就是说,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是以同一块土地连续投资的生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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