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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估价知识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2015-02-06 14: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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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方式

  1、协议方式应为租赁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2、招标、拍卖、政府定租方式也可作为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租金一般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家支付,但以“约定”优先,即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2、无论采取哪种确定租金的方式,租金额均不得低于其法定最低限额,避免以权谋私。

  3、在租金的折算标准方面,如果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使用费的,其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其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4、租赁双方应当确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基准租金额。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土地价值的变动,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浮动的比例和方法,且该比例和方法应保证实际履行的年租金额均不低于法定最低年租金限额。此外,长期租赁中法定最低年租金额与政府定租的年租金额应当五年调整一次。

  5、实践中要确立土地收益中“明租、正税、少费”的原则,对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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