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钩试点的工作组织: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试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组织管理、工作进度、实施措施等。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三)试点市、县负责制定试点实施工作计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四)省级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试点行政辖区及项目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报告。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验收时项目区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实施前留存的同类图件和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五)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并对该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时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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