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讲,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一)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贵族将土地授予奴隶或农奴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蓄养奴隶并驱使他们耕作,这是纯粹的奴隶制;2)为每个奴隶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贵族收取地租;3)为每个奴隶或农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归贵族。后两种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雏形了。
(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经历四个阶段:土地私有制形成期、土地均田制、土地私有制的恢复和巩固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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