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③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④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②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③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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