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经济学家约翰·克拉克(J·B·clazk),于1900年左右提出了一个简化的分配理论,即西方经济学中著名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土地的租金是由最后一个投入的土地单位的边际产出决定的,在数额上等于边际收益产品[5].从土地的总供给来看,它是完全缺乏弹性的,为一条极端的垂直线,但对某一行业的土地供给来说,又并非完全缺乏弹性,而是一条上扬的曲线。它与该行业需求曲线的交点,即均衡点,决定了地租的价格。当某一行业因扩大规模需要增加土地时,比如城市工业发展需要增加土地时,会因提高租价而将其它行业的土地(如农业用地)转移到该行业。
克拉克的这一理论还不能简单用来确定城市土地价值。克拉克的目的在于建立一般的分配理论,在他的模式中,每一单位的土地都被看作均质的。城市地租理论旨在论证每一具体土地的价值是如何确定的。每一块土地都有一个不可省缺的重要属性——区位(即地段),不同区位的土地,不应看作是相同的。
克拉克是用生产要素贡献来说明他的地租理论。克拉克认为,任何生产至少需要两种生产要素的相互配合,才能进行生产。当任何两种要素结合而生产出某种产品时,它们都对这种产品及其价值做出了贡献。地租就是土地这个生产要素对产品及其价值所做贡献的报酬。要想确切地得到土地和劳动各应得到多少报酬,就必须精确地计算出参与生产的各要素对产品的生产所做的贡献大小。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量后,尽管会增加总产量,但要素的边际产量却是下降的。这是由于“收益递减规律”作用的缘故。正因为如此,克拉克认为可以用要素的边际产量决定要素价格的方法,用来解决两个协作生产要素间的分配。而地租可以在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的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分析劳动力的价格,然后再计算出地租的大小。这就是克拉克地租理论的中心内容,其特点在于:认为地租是土地本来的产品,地租的确定要根据边际生产力原则,按“剩余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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