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活动中,土地所有者、土地管理者、土地使用者都有可能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地方政府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等。
4、土地监察活动就是对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
5、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6、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有计划地调配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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