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产权特性是指在土地权利的确定、行使和保护等方面所表现的特性。土地的产权特性包括法定性、抵押担保性、公示性、稳定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等方面。
1、土地产权的法定性。《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土地产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性。土地产权客体必须是有价值的与可占用的。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目前我国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产权类型,同时要求必须进行登记。
3、土地产权的公示性(登记性)。土地产权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确认,给予保护,所有者或占有者对产权客体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均体现了不动产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的公示原则。
4、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土地产权稳定性是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的一个指标,其具体含义是指农户有权长期使用某一块土地而不用担心将来某一天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状态。所谓“土地产权不稳定”就是农户的土地财产权被不公正地或随机地侵犯。
5、土地产权的支配性。土地产权的支配性是指土地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6、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土地产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被称为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效力。即从土地权利的效力来看,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所谓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二是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就是指可垄断性,即在转让时可获得垄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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