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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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

2014-11-14 16: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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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否则无法转让。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首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地位,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到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应当到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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